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倍增积分作为星级客户的一种权益,向1-7星级客户开放倍增积分,无星客户不产生积分,且预付费客户不产生积分。
(一)积分计算规则
积分项目 | 计算来源 | 计算规则 |
---|---|---|
消费积分 | 政企、家庭、个人类销售品 | 每1元积1分,不足1元不积分 |
(二)积分计算规则
以实收的电信业务消费金额为基础,按照1元积1分计算得到客户消费积分,再以客户消费积分为基数,乘以客户星级对应的积分倍数,给予客户相应的倍增积分:
(1)、消费积分计算规则:
消费积分以实收的电信业务消费金额为基础,按每消费1元积1分计算,其中:
①已享受终端补贴、预存话费租机等的客户,在补贴协议期或承诺消费额度未消费完前,仍然按实收额度计算消费积分。
②赠送类业务、代收费类业务,违约金、工料费、调测费、手续费、UIM卡费等一次性费用、非记名电信卡收入、其他非电信业务费用不参与消费积分计算。
③预缴费客户,按每月实际抵扣的费用计算积分(对于一次性缴清包年费用的,电信营业前台须转为次月代收,方在次月销帐时计算相应的消费积分)。
(2)、倍增积分计算规则:
倍增积分是指以消费积分为基数,乘以客户星级对应的积分倍数给予客户相应的积分,即倍增积分=消费积分*积分倍数。
不同星级客户回馈不同的积分倍数,如下表所示:
客户星级与积分倍数对应表 | |||||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星级 | 7星 | 6星 | 5星 | 4星 | 3星 | 2星 | 1星 |
积分倍数 | 5倍 | 4倍 | 3倍 | 2倍 | 2倍 | 1.5倍 | 1倍 |
所有积分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,每三年为一个有效期,实行滚动清零,第三年12月底执行。即客户在第一年获得的积分,只要在第三年年底之前使用都有效。
例如:客户2013年1至12月产生的可兑换积分有效期将到2015年12月31日为止;2014年1至12月产生的可兑换积分有效期将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,以此类推。
客户在使用积分时,先产生的积分先使用,使客户的积分使用期得到尽可能地延长。
发生离网、过户或改号情况时,客户积分按以下规则处理:
1)、 客户离网:客户名下所有终端设备拆机,则停止计算该客户所有积分,原有积分自该客户离网后全部失效。
2)、 用户离网:客户名下某一终端设备离网,则停止计算该终端设备所关联销售品的积分,原有积分继续有效。
3)、 用户欠费:客户名下某一终端设备欠费,则停止计算该设备所关联销售品的积分,重新交费后,恢复相关积分。
4)、 销售品变更、退订或拆分:客户购买的销售品,发生变更、退订或拆分,则变更、从退订或拆分生效之日起,停止计算该销售品的积分,原有积分继续有效。
5)、 销售品终端设备发生移机改号:销售品所有积分项正常计算,原有积分转移至新终端设备号码。
6)、 销售品改名过户或改变签约责任人:客户申请销售品改名过户生效当月起,新产生的积分不再计入原客户积分账户,而计入被转移的客户积分账户。原客户如未离网,原有积分仍然保留在原有客户的积分账户中。